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3年度,30號
CHDM,103,選訴,30,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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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選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俊任
選任辯護人 王昌鑫律師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何嘉豪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江世鐘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徐維明
選任辯護人 葉柏岳律師
被   告 廖劉秀丹
      林國鎮
      張玉梅
      蕭麗喜
      陳慶宏
上 5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4日
下午2時,於本院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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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