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9號
PTDV,104,除,49,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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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3 年11月7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 於104 年3 月7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 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涂裕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
│ 號 │ │ │ │(新臺幣)│ │人 │
├──┼──────┼──────┼──────┼─────┼─────┼──┤
│001 │內埔龍泉郵局│屏東郵局 │103 年8 月12│25,594元 │X0220520 │仲信│
│ │李昭寬 │ │日 │ │ │資融│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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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