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訴訟代理人 林芯暐
曾柏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林塗月即李朝宗之繼承人
蔣素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林塗月即李朝宗之繼承人與蔣素霞間因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萬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
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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