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陳妍棻
陳建宗
楊少萍
鍾淑霞
溫淑美
邱馮貴蘭
盧惠美
徐乾盛
楊千慧
邱惠珠
許淑貞
沈秀蕙
邱榮成
簡鈺潔
鍾美蘭
呂惠梅
張團員
姚清芬
許玉惠
陸鳳嬌
郭雅菁
劉鳳英
上二十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蔡陸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世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
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1,959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139,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扣除原告上揭
已繳裁判費,尚應補繳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