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朱邵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被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訴訟代理人 林郁昇
訴訟代理人 徐銘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