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舒光耀
代 理 人 謝秋蘭律師
相 對 人 舒代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 104 年度家補字第143 號),業經准予法律扶助,且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另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1 份以為釋明,聲請人 之主張核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