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1號聲 請 人 許金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素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二、請補正相對人洪素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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