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61號
PTDV,104,司票,361,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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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許金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素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相對人洪素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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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