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謝連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鴻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二、請提出相對人朱鴻銘、債務人黃士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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