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17號
PTDV,104,司拍,117,201506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謝連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鴻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朱鴻銘、債務人黃士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