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債 權 人 許允科
債 務 人 黎諺澤
王莊惠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