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407號
PTDV,104,司促,7407,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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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世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世霖於民國92年7 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民國92年7 月2 日起至民國96年7 月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24日
  止累計28,623元未給付,其中10,206元為本金;15,407元為
  利息;3,01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4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洪世霖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206元│     │6 月25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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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