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鄭仲義
鄭許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叁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
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鄭仲義於民國87年6 月4 日邀同債務人鄭許鳳珠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 元,並訂「房
屋修繕借款約定書」乙紙。
㈢緣債務人鄭仲義於92年5 月15日邀同債務人鄭許鳳珠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0,000 元,並訂「借款約定
書」乙紙。
㈣詎料債務人鄭仲義自104 年4 月8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
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
到期,現債務人仍積欠本金新臺幣301,638 元及新臺幣88,1
96元,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仲義、鄭│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3.87% │
│ │301,638元 │許鳳珠 │月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鄭仲義、鄭│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3.87% │
│ │ 88,196元 │許鳳珠 │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仲義、鄭│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1,638元 │許鳳珠 │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鄭仲義、鄭│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88,196元 │許鳳珠 │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