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99號
PTDV,104,司促,7399,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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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鄭仲義
      鄭許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叁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
  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鄭仲義於民國87年6 月4 日邀同債務人鄭許鳳珠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 元,並訂「房
  屋修繕借款約定書」乙紙。
 ㈢緣債務人鄭仲義於92年5 月15日邀同債務人鄭許鳳珠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0,000 元,並訂「借款約定
  書」乙紙。
 ㈣詎料債務人鄭仲義自104 年4 月8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
  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
  到期,現債務人仍積欠本金新臺幣301,638 元及新臺幣88,1
  96元,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仲義、鄭│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3.87%   │
│  │301,638元 │許鳳珠  │月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鄭仲義、鄭│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3.87%   │
│  │ 88,196元 │許鳳珠  │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仲義、鄭│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1,638元 │許鳳珠  │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鄭仲義、鄭│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88,196元 │許鳳珠  │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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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