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群耀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叁仟伍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