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先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先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7
,588元未給付,其中16,078元為消費款;580 元為循環利息
;93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
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先金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11578元 │ │6 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林先金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4500元 │ │6 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