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44號
PTDV,104,司促,7144,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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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繡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繡蓉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2 月16日起至民國10
  4 年2 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18日止累計46,950元未給付,其中45
  ,463元為本金;1,487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繡蓉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37%│
│  │45463元 │     │6 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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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