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繡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繡蓉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2 月16日起至民國10
4 年2 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18日止累計46,950元未給付,其中45
,463元為本金;1,487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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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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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繡蓉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37%│
│ │45463元 │ │6 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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