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2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孝得
債 務 人 吳寶箱
債 務 人 洪招賢
債 務 人 洪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玖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