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20號
PTDV,104,司促,7120,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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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2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孝得
債 務 人 吳寶箱
債 務 人 洪招賢
債 務 人 洪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玖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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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