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連恭賢
債 務 人 黃張水赺即黃媽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基峰即黃媽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豊仁即黃媽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鈴瑱即黃媽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玲嘉即黃媽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媽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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