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047號
PTDV,104,司促,7047,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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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47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千美即永裕木器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發豪望嘉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望嘉企業行之負責人為阮花枝,而票據號碼(TH
  534076)之發票人為周發豪。故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並提出
  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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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