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千美即永裕木器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發豪即望嘉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經查,望嘉企業行之負責人為阮花枝,而票據號碼(TH 534076)之發票人為周發豪。故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並提出 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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