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045號
PTDV,104,司促,7045,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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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亞太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泂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請款單內容所載,成晟室內裝修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兆亨。故請釋明對債務
  人林泂穎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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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