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亞太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泂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請款單內容所載,成晟室內裝修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兆亨。故請釋明對債務
人林泂穎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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