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魏盛根
魏勝忠
魏佩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昌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
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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