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許涼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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