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994號
PTDV,104,司促,6994,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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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許涼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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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