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861號
PTDV,104,司促,6861,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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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秋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陳秋煒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消費
  本金:新臺幣14,110元。㈡利息計算:新臺幣28,555元。㈢
  逾期費用:新臺幣706 元。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
  臺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
  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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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