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831號
PTDV,104,司促,6831,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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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方怡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雪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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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