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代 理 人 方怡雅債 務 人 潘雅菁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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