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830號
PTDV,104,司促,6830,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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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方怡雅
債 務 人 潘雅菁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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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