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玉茹
楊木元
曾金菊
一、債務人楊木元、楊玉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
零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楊
玉茹、楊木元、曾金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
壹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玉茹於民國94年12月至99年5 月間邀同債務人楊
木元、曾金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1,022 元,復於民國99年
11月至101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楊木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
0,696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玉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木元、曾金菊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曾金菊、楊│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71,022元 │木元、楊玉│月1日起 │ │ │
│ │ │茹 │ │ │ │
├──┼─────┼─────┼──────┼──────┼───────┤
│ 002│新臺幣 │楊木元、楊│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20,696元 │玉茹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曾金菊、楊│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1,022元 │木元、楊玉│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楊木元、楊│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0,696元 │玉茹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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