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7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尤鶯蘭
債 務 人 李曉龍
債 務 人 周依萍
債 務 人 陳志宏
債 務 人 宋和慶
債 務 人 蔡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