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70號
PTDV,104,司促,6670,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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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7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尤鶯蘭
債 務 人 李曉龍
債 務 人 周依萍
債 務 人 陳志宏
債 務 人 宋和慶
債 務 人 蔡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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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