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23號
PTDV,104,司促,6623,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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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高冠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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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