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78號
PTDV,104,司促,6578,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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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張飛龍
債 務 人 吳蓉萍
債 務 人 張美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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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