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張飛龍
債 務 人 吳蓉萍
債 務 人 張美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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