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鄭佳豪
鄭世昌
陳麗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佳豪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鄭世昌、陳麗霞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
共計新臺幣85,612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佳豪自民國104 年2 月1 日起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85,612元及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鄭世昌
、陳麗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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