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債 權 人 李克儉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利聖欣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鎮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