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仲輝於民國(下同)90年8 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
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358,518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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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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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陳仲輝 │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224280元│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仲輝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7│
│ │130428元│ │月7 日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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