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78號
PTDV,104,司促,6378,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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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仲輝於民國(下同)90年8 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
  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358,518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仲輝  │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224280元│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仲輝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7│
│  │130428元│     │月7 日起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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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