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陳昱昕即陳以莛
蔡美雪
陳科良即陳智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科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智然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昱昕即陳以莛、蔡美雪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
捌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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