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02號
PTDV,104,司促,6302,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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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游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游世傑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10,958元,專案補償款新
  臺幣31,629元,共計新臺幣42,587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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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