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游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游世傑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10,958元,專案補償款新
臺幣31,629元,共計新臺幣42,587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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