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禮臣
債 務 人 宏裕景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紹政
債 務 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臺幣柒拾叁萬元、②新臺幣
壹佰陸拾柒萬元,及①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九八六計算之利息,暨①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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