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鳳
債 務 人 陳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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