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137號
PTDV,104,司促,6137,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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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梅娟於民國93年1 月9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87,816 元,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梅娟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47,143元│     │月5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黃梅娟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39,559元│     │5 月8 日起 │      │9       │
├──┼────┼─────┼──────┼──────┼───────┤
│ 003│新臺幣 │黃梅娟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60,408元│     │5 月18日起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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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