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梅娟於民國93年1 月9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87,816 元,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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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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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梅娟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47,143元│ │月5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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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黃梅娟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39,559元│ │5 月8 日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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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黃梅娟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60,408元│ │5 月18日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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