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侑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侑志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
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4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5 月11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105元及費用新臺幣3214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
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
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二)緣相對人陳侑志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3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5 月11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5629元及費用新臺幣1196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
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侑志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99│
│ │69000元 │ │5 月1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侑志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
│ │76801元 │ │5 月12日起 │ │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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