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100號
PTDV,104,司促,6100,201506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江茂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