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江茂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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