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蔡正豐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
消費本金:新臺幣45,293元。㈡利息計算:新臺幣98,451元
。㈢逾期費用:新臺幣53,850元。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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