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38號
PTDV,104,司促,5938,201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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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黃雅樺
債 務 人 黃永福
債 務 人 劉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雅樺於民國97-98 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永福、劉
   秀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2 筆,共計新臺幣93,24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 民國104 年5 月22日) ,前項所定本金遲
   延利息,其利率改按約定利率並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算
   (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內部份)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
   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黃雅樺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 年1 月1 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6,25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
   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黃永福劉秀燕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永福、黃│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66253元 │雅樺、劉秀│2 月1 日起 │5月21日止  │       │
│  │    │燕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5 月2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永福、黃│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253元 │雅樺、劉秀│1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燕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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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