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劉憲良
債 務 人 劉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