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
債 權 人 莊淑理
債 務 人 吳瑞敏
李威信
葉建唐
胡孔貞
施錦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