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27號
債 權 人 徐崇詠
債 務 人 林秋玲
林建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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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永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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