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李嫦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廖秉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秉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 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文件,難認其請求 有理由,又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 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4 年5 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