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02號
PTDV,103,訴,502,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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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歸明治
      曾靜如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鄔明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蔡進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月1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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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