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歸明治
曾靜如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鄔明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蔡進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月1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