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榮桂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月巧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許泓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
1 年12月28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更正為「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0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其主文 第1 項第3 行將「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記載為「屏東 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乃出於誤寫,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 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