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6號
原 告 龍紹菊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 告 黃誌瑩
被 告 黃誌崇
被 告 黃昱憬
前列黃誌瑩、黃誌崇、黃昱憬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