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6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黃誌瑩
黃誌崇
黃昱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龍紹菊間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等事
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836,7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