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97號
PTDM,104,聲,597,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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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茂松
      姚龍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
沒字第96號、104 年度偵字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顆及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楊茂松姚龍文所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 博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104 年度偵字第2280號) 確定等情,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案內查扣之麻將1 副、骰子3 顆,為 當場賭博之器具,另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下同)1,250 元, 則係在賭桌上查獲之賭資等情,此業經被告楊茂松姚龍文 於警詢陳述在卷,核與同案被告柯勝裕張錦華於警詢之證 述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字第445 號 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此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顯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 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麻將1 副、骰子3 顆、 現金1,250 元,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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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