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536號
PTDM,104,簡,536,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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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青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4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青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李青繡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內關於「臺灣」之記載更正為「台灣」,並補充記載「按 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 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 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 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 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 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 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 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法、施用者飲水量多寡、個人體 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 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 -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 之最大時限,安非他命為1-4 天,甲基安非他命為1-5 天,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92年7 月23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可 資參照。本件被告於103 年11月19日3 時10分為警所採集之 尿液檢體,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應可 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從而,被告於為警採尿前5 日 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應無疑義」 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復進 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 重其刑。又被告於103 年11月19日2 時34分許,於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000 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 發現其涉嫌竊案,即帶回派出所調查,於所內查詢後得知被 告係毒品調驗治安顧慮人口,嗣經警詢問被告有無施用毒品 ,被告即坦承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內埔分局104 年6 月1 日內警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所附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1 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5至16頁 )。是本件被告向警方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前,尚無客觀跡證顯示被告涉犯本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是堪認被告在其所犯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有偵查 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查悉前,主動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情 形,並接受裁判,因認被告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已有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未戒絕毒品, 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又其所 為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 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較低,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 、素行(參見卷附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智識程度 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 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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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