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黃志明
何美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被 告 洲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孟玉
被 告 陳明倫
林新田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
),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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